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民初18174号
原告:常州市某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
原告常州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原告常州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某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41元,合计1466元,由原告常州市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