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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某公司、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02民初1233号 原告:钟楼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原告钟楼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钟楼某公司经本院催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钟楼某公司撤诉处理。 保全费972元,由原告钟楼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