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02民初1233号
原告:钟楼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原告钟楼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钟楼某公司经本院催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钟楼某公司撤诉处理。
保全费972元,由原告钟楼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