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02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

被执行人:广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申请执行人广西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2民终133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号为(2019)桂1202执67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尚未支付的工程款37974.73元及违约金400943.56元(以54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的千分之一计付,从2016年7月1日计至2018年6月20日,为388260元。此后,以37974.7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至2019年5月20日,为12683.56元,共计400943.5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执行费638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河池市××区××号“XX”XX栋XX层XX号商铺及河池市××区××号“XX”XX栋XX层XX号商铺进行司法拍卖,分别拍卖得款918720元、1502080元。经参与分配,本案分配得款460226.91元(其中工程款本金37974.73元,违约金400943.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21308.62元)。至此,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2民终133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班晨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黎林波

书 记 员 韦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