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18524号
原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乙。
被告:乙公司。
负责人:叶某某。
第三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第三人胡某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