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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乙公司;胡某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18524号 原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乙。 被告:乙公司。 负责人:叶某某。 第三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第三人胡某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