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82民初3130号
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化州市东山区大山美梅化路边扫赶塘。
法定代表人:梁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家宁,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丰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新江雅苑1号楼A幢A座402房。
法定代表人:李建勇。
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丰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权利义务已完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7.16元,由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学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婵铭
书 记 员 劳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