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民终1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同心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056162。
法定代表人:袁长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审被告:***,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上诉人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2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亦以同样理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上诉和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2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41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