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

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民终1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同心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0561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审被告:***,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上诉人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2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亦以同样理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上诉和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2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41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