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2民初2053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水银庄**楼**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滁州市清流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同心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0561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 第三人:***,男,成年,,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与被告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