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581民初2152号 原告:***,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辉南县。 原告:***,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源市。 原告:***,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 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柳暗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与被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七原告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义务,现七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