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神斧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某乙有限公司;青海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青0121执296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青海神斧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中华巷X号X号楼X单元X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黄家寨镇宁张路付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青海神斧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69739.8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09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保险、证券、车辆、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网络资金、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有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及银行账户。 2025年4月1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个,期限一年(2025.4.11-2026.4.11)。 本院通过大通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在大通县有位于大通县宁张公路付XX号X栋、X栋、X栋、X栋、X栋房产,申请执行人对其上述房产不要求司法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XXX、XXX、XXX、XXX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 本院依照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在本院执行的其他案件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青海创琛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房产及位于城西区昆仑路XX号X号楼XXX室、城西区昆仑路XX号X号楼XXX室、互助县威远镇酒城南路X号栋商铺四层XXX室房产,期限三年,上述房产本院在其他执行案件中依程序处置中。 本院在(2024)青0121执3190号执行案件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补贴资金账户,本案中已向(2024)青0121执3190、2879号执行案件承办人送达协助划拨执行通知书。 本院受理的(2024)青0121执359号案件中执行人员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及青海省财政厅发出了提取被执行人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补贴资金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 以上事实有相应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按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