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宁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宁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22民初1595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3月26日生,汉族,北京京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青海宁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3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安全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宁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