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22民初1595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3月26日生,汉族,北京京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青海宁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3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安全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宁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