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22民初1963号
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对原告***与被告青海宁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青012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4)青012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正文第三行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子),男。”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