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河南安冉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19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安冉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199号新科技广场5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汇鑫中心B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中大道(中)66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31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中原东路222号。 负责人:张九林,该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再审申请人河南安冉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冉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叶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新乡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乡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新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13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冉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安冉云公司与金叶公司签订的《重大校园网络区域市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河南师范大学学生区网络建设项目建设合作合同》《关于<河南师范大学学生区网络建设项目建设合作合同>的补充约定》可知,金叶公司应承担案涉项目建设中持续发生的投资义务。安冉云公司在网络运行服务过程中发现大量设备存在自身质量问题,就此多次函告、电告金叶公司请求其新增更换设备或协调厂家技术支持,金叶公司均未回应。为继续运营案涉项目,避免河南师范大学解除合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安冉云垫资购买拆装设备并赔偿河南师范大学损失,代为履行了本应由金叶公司负担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9.1条之规定,上述费用均应由金叶公司承担。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7067号民事判决第9页第6行亦认定了金叶公司的违约行为。(二)金叶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河南师范大学联合研究资金的出资义务。2017年8月,金叶公司与安冉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5年内双方联合向河南师范大学校园网提供每学年100万元共计500万元的联合研究资金。无论安冉云公司是否向河南师范大学履行提供500万元联合研究资金义务均不能免除金叶公司的出资义务。(三)二审判决错误引用另案(2021)陕01民终20263号民事判决,导致本案智慧校园研究费用认定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安冉云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金叶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安冉云公司享有案涉项目运营总体收益的30%,校园网的日常运营、维护及扩容系其应尽合同义务,无权要求金叶公司向其支付所谓垫资购买拆除设备款项。(二)安冉云公司向河南师范大学赔偿网管服务费系与河南师范大学合同关系中违约所应向河南师范大学承担的违约责任,与金叶公司无关。(三)安冉云公司向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捐赠的100万元并非智慧校园研究费用,无权向金叶公司主张。(四)安冉云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引用另案裁判文书,该主张已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豫申571号民事裁定书明确作出回应。安冉云公司就同一问题在河南、陕西两地分别起诉浪费司法资源。请求驳回安冉云公司的再审申请。 联通新乡分公司述称,联通新乡分公司并非本次纠纷的合同相对方,联通新乡分公司已向安冉云公司支付了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的校园网网元租赁费,安冉云公司的再审请求与联通新乡分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就安冉云公司所主张的额外投入费用、向河南师范大学赔偿的违约费用、拆卸安装费用及重新购买设备的费用及智慧校园研究费用等,根据已生效的(2021)豫0105民初7067号民事判决、(2021)豫01民终8185号民事判决、(2022)豫民申1138号民事裁定、(2021)陕01民终20263号民事判决所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就上述费用负担已逐项作出详尽论述,依法作出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亦无不当。 综上,安冉云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安冉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