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4民初205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2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新乡市平原路31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波,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4日诉至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因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2363元。 审判员  **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