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4执恢56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226593304W,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6号国太旺座2号楼9层2-1091-1092-1093-10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54641W,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8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499623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青0104执恢5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