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

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力盟某某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5750号
原告: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226593304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6号国太旺座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马宁社,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力盟**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青海力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57420285A,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马海龙,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林,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栋,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力盟**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7元退回原告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李彩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金莲
书 记 员 冶小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