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桂林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002民初4634号 原告:桂林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7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阳朔县。 被告: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负责人:***。 原告桂林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桂林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桂林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