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陈红兵,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凰东路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0954807H。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该公司总裁。
本院在受理陈红兵与滁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102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658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