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财保149号
申请人:**市***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长沙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和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南宁路1号。
法定代表人:金洺昊,董事长。
申请人**市***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和重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万元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和重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市***结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