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9005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康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