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282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风路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83062477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82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款34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2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2022年2月10日、2022年3月17日,先后发起二次网络司法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3月17日,因被执行人***不申报财产又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案未执行标的金额34325元,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