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621执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风路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83062477X。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621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缴纳执行费2544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网络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证券等有价财产信息; 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4.依法对其办理拘留手续(未实施); 5.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621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含网络),对于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为两年、存款为一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需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