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1182民初2206号
原告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被告间形成分包合同关系。原告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相应的工程款。工程总价款1889976元,扣除被告已付的128万元,下余为609976元,被告应当给付,并应依法支付利息,计息本金应扣除5%质量保证金94499(实际为94498.8元,原告认可94499元)下余为515477元。利率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9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承包施工的明光市碧桂园嘉山首府一期6#、11#、12#、13#楼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其中6#、13#楼外墙保温工程,单价76元,11#、12#楼外墙保温工程,单价86元,均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总工程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以后付清全部余款。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合同义务,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28万元。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6月1日。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其施工的案涉工程的图纸,以及根据图纸载明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的单价所计算出来的其施工案涉工程的总造价为1889976元。
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609976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金515477元,自2020年6月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9.88元,由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郎守军
书记员  凌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