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同佳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同佳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22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同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7706344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同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皖012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9956元(含诉讼费3647元、执行费6349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