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浦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4754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浦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陶良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严娇娇,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冯雨芳。
原告上海宏浦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浦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罗有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 委
书 记 员 田 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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