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浦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4754号
申请人:上海宏浦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陶良旭,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鑫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冯雨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宏浦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鑫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鑫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有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田 委
书 记 员 田 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