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47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浦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良旭,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鑫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冯雨芳。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浦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鑫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沪0113民初2475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该案以撤诉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鑫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罗有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 委
书 记 员 田 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