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507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8927476270,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金环南路1号潮汕星河大厦6-18层。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中***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84835865U,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市新华北街75号1567室。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的(2019)粤0507民初256号民事判决的内容。期届,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