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45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秋彬,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环南路**潮汕星河大厦**。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汕头市建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郊区护堤路下岐四岭围省二建综合厂内**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陈秋彬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汕头市建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晖物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5民终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秋彬申请再审称,1.本案系因陈秋彬举报联通公司、建晖物业的违法行为所引发,二审法院未核查本案纠纷原因对陈秋彬严重不公。2.陈秋彬无权聘请机构进行鉴定、评估,鉴定事宜应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联通公司提交意见称,陈秋彬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根据陈秋彬申请再审的理由及联通公司提交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1.陈秋彬提交的天花板受损相片并不能直接证明受损原因、受损价值及与联通公司、建晖物业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陈秋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房屋受损原因需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陈秋彬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明确表示不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房屋受损原因及受损价值进行鉴定和评估。综上,陈秋彬主张联通公司、建晖物业对其恶意报复造成其四年来无法正常居住,应向其赔偿219200元缺乏理据,故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秋彬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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