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4民初772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a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