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4民初772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a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