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2民初2706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官路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大道(中)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元,由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