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财保19号 申请人: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九华路1号12幢2楼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9459132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江东村6组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2005628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额在754482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浙江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额在754482元内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4292元,由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施国华 二○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