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2192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浙江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大道(中)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