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锦华试验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锦华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民初4666号 原告:无锡市锦华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青龙山108号联合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大道8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市锦华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锦华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