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3539号
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武汉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