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12105号
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男。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