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聚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鑫聚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姜商初字第00871号 原告江苏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龙溪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955435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聚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江岸区同安家园**期**栋**单元**层**室,组织机构代码6953317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聚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依法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江苏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