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聚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鑫聚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联城一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8502号
申请人:湖北鑫聚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凯信后湖生活广场第1幢6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彭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文丽,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联城一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18号武房网梦创空间孵化器大楼第308号房。
法定代表人:代剑平。
原告湖北鑫聚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联城一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鑫聚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联城一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北鑫聚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鑫聚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联城一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在其出具的保单保函载明的1135200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鑫聚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士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茜
书 记 员 涂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