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经开仲保字第00001号
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武汉经开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美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武汉经开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美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武汉经开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美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051,8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经开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经开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武汉经开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美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051,8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担保人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68md地块全力南服务中心4号楼房产;
四、查封担保人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68md地块全力南服务中心6号楼房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