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1民初1752号
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1栋A6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经开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产业园1号楼5楼。
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经开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经开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经开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603元,由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涂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