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781执2465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莲花广场商务写字楼A区2J2C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8645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台山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新宁大道1号枫情尚城花园2幢107商铺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9054635X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英资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山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粤078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现涉台山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均由相关部门统筹处理,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及申报、登记债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5)粤0781执2465号案终结执行。
终结情形消失后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