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19537号
原告:***,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5路裕兴工业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3812721XC。
主要负责人:谭立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
被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3号竹苑广场三楼北翼14-19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25408E。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玲,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婷,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西部外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南路3号品湖居1层3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7GC64W。
法定代表人:刘刚亮,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党。
第三人: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45106。
法定代表人:刘刚亮。
原告***与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山西部外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根据被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其已收到赔偿费用6500元为由,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熊 伟
审 判 员 谭俏芬
人民陪审员 高青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梁永凤
书记员简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