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7505号
原告:四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250号2幢B3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