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7342号
原告:四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苟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四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孟筱晖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