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605民初762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白山市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鼎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白山市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2024年12月11日、2024年12月2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能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导致本案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属原告应到庭而未到庭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359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