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21439号
原告:***,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朗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106号院5号楼14层14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朗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