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鑫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票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票市某某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381民初175号 原告:北票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建设路二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票市某某政府,住所地:北票市东官营镇东官营村。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乡长。 原告北票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票市某某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5元,由原告北票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