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鑫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票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北票市某某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381民初174号 原告:北票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建设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票市某某政府,住所地:北票市娄家店乡吉祥沟村。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书记。 原告北票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票市某某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4元,减半收取2967元,由原告北票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