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20503号
原告:邢台市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西街亿德隆购物休闲广场二期。
法定代表人:高现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龙。
被告:北京***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164室。
法定代表人:许洪华。
原告邢台市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邢台市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市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郭 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