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1864号
原告:邢台市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新西街亿德隆购物休闲广场二期15#楼5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7773357X6。
法定代表人:高现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1708-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28031481。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邢台市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邢台市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邢台市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珊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晨